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税费征收从优
1、外来客商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从事农、林、牧、矿业资源开发和旅游资源深度开发的企业,在享受有关待遇期满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50%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来客商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6年;从事林业生产的,同时免收“林业两费”3年。
(二)土地使用从优
1、外来客商申请用地,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通过出让、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外商投资用于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公益事业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建设等项目的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最长可达50年。
2、外来客商承租宜林荒山、荒地规模在200亩以上的,根据地上资源状况,年租金按每亩5-50元收取。规模在2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开发区、林场)参照上述标准与客商商定。
3、从事山场、旅游资源开发的外来客商,与乡镇、村直接签订山场租赁开发协议(合同)后,区政府颁发《山场使用权证》,切实保护其使用权与经营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二、招商引资奖励扶持政策
1、对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由区财政按本级财政实得税收收入的10%给予2年奖励扶持。
2、对新办的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区财政按本级财政实得税收收入的20%给予2年奖励扶持。
3、对新办的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或商业新业态,由区财政按本级财政实得税收收入的12%给予2年奖励扶持。
4、对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区财政按本级财政实得税收收入的10%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奖励扶持。
三、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招商引资暨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书记、区长任副组长、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外来客商投资项目的引进、招商项目的推介、收费项目的审批、投诉事项受理以及综合协调服务等工作,协助外来客商办理除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一切相关手续。
2、建立联合办公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招商局会同计划、经贸、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对外来客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联合办公制度。
3、强化投诉追查措施。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客商投诉中心,对客商投诉的事项进行受理、分办、督办和跟踪反馈。给外来客商的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赔偿。对破坏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导致招商项目和外来客商投资项目失败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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