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医学院特大投毒案判处罪犯民事赔偿1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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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湖北新闻网十堰频道 发布时间:2006年7月5日10:53 文章编辑:谢婷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频道7月5日讯(耿明军 张雄)备受十堰市民关注的郧阳医学院第一餐饮经理欧富生饮食中投毒案,6月21日十堰市茅箭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6月29日茅箭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再次就民事赔偿部分做出判决,判处投毒人欧富生赔偿郧阳医学院各项经济损失180961.89元。
 
    2006年3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欧富生因对郧阳医学院饮食中心制定的《饮食中心目标管理与分配办法》不满,携带其所在餐饮部以前灭鼠遗留的鼠药到该院杏苑快餐厅房后过道,将鼠药投放到该快餐厅待用的豆芽中。当晚,部分学生食用了掺有该豆芽的炒面后出现了抽搐、昏迷、呕吐、头晕等不同程度的中毒反应,因抢救及时,未造成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有16名学生血液中检出剧毒鼠药毒鼠强成分。
 
    事发后,先后有93名学生在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治疗,截止2006年6月19日发生医疗费119894.77元;有19名学生在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发生费用19586.89元;有12名学生在十堰市人民医院治疗,发生费用25812.63元,以上医疗费共165294.29元,已由郧阳医学院支付;该院另支出2名护理人员1个月护理费共1830元;支出学生住院伙食费9469.60元,支出用车交通费1577元,支出学生家长食宿费2791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180961.89元。
 
    茅箭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富生由于其犯罪致使被害学生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郧阳医学院在向被害学生支付相关费用后,有权向被告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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