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督,创新机制,切实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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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湖北新闻网十堰频道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6日5:58 文章编辑:耕夫

史纲华   杜丽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监督,创新机制,切实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是出现在日常工作中的一个新课题,本文笔者根据多年经验,就此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排查“牢头狱霸”,逐人进行体表健康检查,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1、严格排查“牢头狱霸”,对有此苗头的在押人员及时提醒监管人员注意,并对当事人进行训诫,保障监管场所的良好秩序。针对此种情形监所检察部门应立即向院领导进行汇报,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引起足够重视,进行联合打击。一方面监所检察部门要会同监管部门对这种苗头及早把握,做到早知道、早汇报、早制止,将这种“牢头狱霸”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监所检察部门积极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监所检察部门可以与公诉部门、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并提议将在押人员在所表现情况纳入量刑情节的考虑范围,并在看守所内监区室内悬挂内容为“我们将根据你在监室的表现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提示牌以警示那些意欲违规乱纪的在押人员。我院在悬挂此提示牌后,监室内秩序更加规范,在押人员违规情况得到有力控制。
   2、逐人进行体表健康检查,严防刑讯逼供、虐待在押人员情况的出现。监所检察部门应会同法医师对在押人员进行全方位的体表检查,对每个在押人员建立专门的体检档案,并不断进行比对,能够有效防止类似情形的发生。同时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与在押人员谈话了解监管人员的执法情况,从而找到监督执法的突破口。
   3、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是监管场所执法监督的重点与难点。建立健全警务、检务公开制度、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在押人员约见住所检察官制度和辩护、上诉、申诉、控告材料转递制度是首要任务,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有效保障的制度依存。鉴于此,监所检察部门应积极与监管机关沟通,一方面由监管场所公开与监管活动相关的材料、数据、文件;另一方面监所检察部门要制作专门的内容包括在押人员合法权利、驻所检察官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宣传栏,有效的对在押人员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有关法治理念,告知其权利与义务及约见驻所检察官的方法与方式,提高其维权观念和能力。此外,监所检察部门还需积极争取相关机构的配合,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就如何切实预防超期羁押、超期禁闭、违反规定使用戒具、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情况的发生,如何对患病在押人员进行医治或变更强制措施,防止死亡事件的发生与各相关机关达成共识并形成规范化文件。
   第二、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1、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监所检察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制作专门的宣传小册子,向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发放,努力做到制度完善、宣传到位、深入人心、责任到人,狠抓“四个办法”的落实,同时做好工作记载,建立准确规范的工作台帐,规范了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夯实规范执法行为的基础。为更有力的对监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监所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的信息联网纳工作也要积极落实到位。
   2、排查监管场所收费、加餐、销售日用品等情况,杜绝乱收费、高价加餐、高价销售日用品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监所检察部门要深入看守所监区详细询问了在押人员对监管场所收费、加餐、销售日用品等情况的意见,并获得了详细的材料,在调取监管场所有关在押人员的账务资料,后通过与市场价格、物价部门指导价格相互比较,再确认监管场所有没有乱收费、高价加餐、高价销售日用品等不规范行为,做到有理有据。同时,为了预防后期这种情形的出现,监所检察部门要求监管场所每月将有关在押人员的账务资料予以通报,可以有效的防止违规行为的出现。
   3、坚持定期对留劳人员进行体表检查、询问、安全检查,杜绝违规组织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监所检察部门定期对留劳人员的体表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在劳动中受伤后得不到有效医治,驻所检察室检察官还要经常深入劳动场所对劳动环境、劳动项目、劳动强度、安全措施等进行调查,询问留劳人员有关劳动、监管执法等情况并详细记录在册。为防止违禁物品的进入,应加强留劳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与安全检查工作,使劳动场所、留劳人员的安全得到有效保证。
   4、着力解决看守所内通风漏气、违规办理探视、会见等突出的执法问题。看守所内的“通风报信、传递信件、违规会见”等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这种情形若得不到有力打击,监管秩序将得不到有效保障,法律公正将得不到有力维护,监所检察部门要深刻认识到此种行为的严重危害后果,也加大监督力度。若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向监管机关提出纠正意见,责令改正,并向监所检察部门回复整改意见,使监管干警都认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执法力度得到增强,执法行为得到规范,执法理念得到深入。
    第三、创新监督方式,强化法律监督。
     1、突出监督重点。长期以来,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还集中在一般性程序违法的纠正,对可能存在的放纵犯罪、侵犯人权、司法腐败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的监督始终没有突破。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要坚决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变相超期羁押、侵犯在押人员权益等问题。要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集中精力组织开展查办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专项活动,坚决清除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
    2、健全监督机制。有关部门建立了相关机制,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方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文件要求,通过与监管部门建立监控和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工作衔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机关的沟通与联系,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完善法律监督的考核激励机制,将开展法律监督情况纳入个人执法档案,提高干警监督的积极性;要不断深化检察改革,不断创新监督方法、形式,确保法律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3、提高监督能力。首先,很下大功夫在素质能力提高方面,但是仅靠岗位培训和一般教育是远远不够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的匮乏,导致法律监督的整体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建立健全符合地方实际、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具有检察机关特色的业务培训机制,切实加强对检察人员的专业化教育培训,努力培养一批具有精深的法律功底、丰富的监督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着力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不断充实并稳定监督部门的人员力量,在人力上予以保障。
    4、监督宣传有待进一步深入。一直以来,由于怕影响公检法几家关系,对于监督的成效、做法、实例没有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导致法律监督工作还未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对此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争取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
     第四、落实责任追究,强化责任意识,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执法公信力。
    1、监所检察部门应将责任细化到人并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实行谁检查谁监督谁担责的检查归责模式,能够有效的防止监督活动活动流于形式,浮于表面,从而使监督真正的取得实效,提高执法、监督的公信力。
    2、监所检察部门要不断的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思路,如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口头纠正与书面纠正相结合、书面监督与调查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极大的提高了监督效力,才能出色的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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