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消费致人轻伤 赔偿四万拘役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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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湖北新闻网十堰频道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9日6:45 文章编辑:洋溢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10月29日讯(陈双、吴琼)董某在娱乐城消费与工作人员胡某发生争执,将胡某左耳打伤,后取得胡某谅解并赔偿损失40000元。10月22日,茅箭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董某拘役五个月。
2009年6月29日0时许,董某在十堰市三堰大本营娱乐城消费后,因支付服务费金额问题与该娱乐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发生拉扯,其将工作人员胡某左耳打伤。经法医鉴定,胡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损伤程度属轻伤。
2009年9月21日,董某亲属与胡某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胡某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胡某表示不追究董某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对董某提起了公诉。
茅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董某亲属能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董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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