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正在实施犯罪应以共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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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湖北新闻网十堰频道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30日6:47 文章编辑:洋溢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10月30日讯(耿明军)周某为抢劫财务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最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
[法官点评]:本案中,周某正在实施抢劫行为但尚未终了,因为手段行为如暴力与目的行为如取财均属于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故此应认为周某正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高某参与进来,这属于事前无通谋的事中共犯,这种现象理论上称之为“承继的共犯”。周某为主犯,高某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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