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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法院出台36条指导意见加强民事调解工作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频道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8日7:51 文章编辑:晓华
 

十堰新闻频道1028日讯(韩朝贵、陈双):近日,茅箭区出台了36条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防止违法调解现象的发生,茅箭区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具体从七个方面制定了《民事调解工作指导意见》。

———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意识,增强调解的主动性。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自觉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指导思想,力争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纷争,努力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结案率。在立案阶段,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立即移送速裁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要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符合条件的,速裁合议庭当天就出具民事调解书。在诉讼阶段,要求审判人员注重从情、理、法多角度引导调解,耐心细致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于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以及群体性敏感案件,要集体研究调解方案,做到慎之又慎。

———进一步严格审限制度,提高调解效率防止久调不决。调解应坚持效率原则,不能因调解而使案件久拖不决。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进行庭外和解的期限,到期后当事人要求延长庭外和解的期限的,应再次提出书面申请。

———进一步明确调解重点和不予调解的范围,提高调解的针对性。对婚姻家庭类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以及通风、采光、通行、排水等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应着重做好调解工作。对适用特别程序、婚姻无效纠纷、监护关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得进行调解。对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包含宅基地转让)的,不予调解。

———进一步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完善多元联动调解机制。要求积极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审判人员应当对参加调解的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进行审查确认,要求参加调解的人员提供身份证等重要证件的原件,依法审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必要时可责令当事人本人到庭核实。调解过程中,案外人申请参与调解并承担实体权利义务,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根据该案外人的申请,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进一步加大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提高调解质量。要求审判人员在审核调解协议时要注意审查有无主体错误、遗漏当事人、代理人越权代理调解的情况。调解协议涉及房屋、预售商品房、土地等不动产的,应查明不动产的性质、权属以及抵押、查封、扣押等情况,慎重调解。对转移已设定抵押的标的物权属的,不宜调解;对转移被查封、扣押的标的物权属的,不予调解。调解协议涉及转移房屋、预售商品房权属的,应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责任及方式方法。在办理期间,可以依法对标的物采取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等措施,确保调解协议的落实。调解协议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必须征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人的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进一步加大对调解案件质量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调解。定期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调解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在开通举报信箱的同时,主动了解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背当事人意志、法官以权压调等违法违规现象,一旦发现,严肃查处,以杜绝违法调解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