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1月27日讯(陈双 吴琼)郧县男子王某与人发生口角,在撕打中致使对方数根肋骨骨折。近日,茅箭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
2009年9月27日19时许,王某酒后在十堰市茅箭区刘家沟12号与程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程某先骂王某,并打王某两耳光,二人发生撕打,王某将程某推倒在床上进行殴打,致使程某左胸第3-6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事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王某亲属自愿代为赔偿程某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程某表示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茅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程某先殴打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王某能积极赔偿程某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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