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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公众巨额存款 触犯刑律获刑入狱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2月9日6:40 文章编辑:秦安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2月9日讯(陈双 吴琼):竹山男子贾某以急需工程建设资金为由,许诺支付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4.2万元。近日,贾某被茅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06年3月至2008年4月期间,贾某以工程建设需资金等为由,许诺每月支付本金3%-10%的利息,先后向黄某、郑某、余某、游某、周某、熊某、何某、曹某、邢某、杨某、高某、吴某、蒲某、吴某、张某、盛某等公众非法吸收存款284.2万元。其已归还部分本金及支付利息共计100余万元,尚有100余万元不能归还。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非法吸收存款284.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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