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2月9日讯(陈双 吴琼):柯某等三青年不务正业,盗窃摩托车后并用之实施抢劫。近日,这三青年被茅箭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8月8日0时许,柯某、郑某、刘某窜至十堰市茅箭区法院旁三公司宿舍楼前,将戢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五羊牌wy125-k型两轮摩托车盗走。而后三人驾驶偷来的摩托车在市区闲转。当日凌晨三时许,三人转至十堰市车城南路毛巾厂转盘附近时,看到行人钟某﹙女、19岁﹚后,便合谋实施抢劫。当钟某行至十堰市茅箭区车城南路十堰万安药业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由柯某、刘某下车对钟某实施抢劫,郑某负责在车上望风和接应。柯某从背后捂住钟某嘴并将其拉倒在地,而后刘某和柯某强行掰开钟某的双手,抢走钟某摩托罗拉A5000型手机一部以及红色手包一个,包内装有人民币1250余元,破案后己追回摩托车和手机并退还受害人。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柯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