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10月10日讯(刘先超、雷俊):日前,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毁坏财物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被告人毛某因怀疑妻子张某与同村村民杜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与张某发生争吵。张某因被告人毛某在争吵中动手打了自己而离家出走,被告人毛某认为是杜某从中挑唆,对杜怀恨在心,意欲报复。7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毛某携带汽油瓶到达杜某家附近,将杜某的一辆面包车纵火烧毁。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9542.30元。案发后,被告人毛某赔偿杜某损失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为泄私愤采取纵火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毛某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车主的经济损失,取得车主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