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10月14日讯(刘先超 华晓兰):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一房二卖手段,将三套商品房先后卖给六位购房户,骗取购房款23万余元。日前,竹山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罚金5万元,该公司董事长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间,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竹山县城关镇开发某小区房地产项目销售过程中,该公司及董事长蒙某采取一房二卖手段,以公司名义将三套房屋分别与刘某、罗某和余某签订购房合同,收取购房款后,又分别将这三套房屋卖给刘某某、鲁某和朱某。其中,与刘某某、余某和罗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在竹山县房管局进行了登记。该公司及董事长蒙某隐瞒了房屋销售的事实真相,从其他三购房户手中共骗取购房款23209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公司在某小区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被告人蒙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房屋销售时,明知三套房屋已与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局登记,但为了骗取他人钱财,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与他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购房款,故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公司及被告人蒙某一房二卖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