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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坠物伤人 房屋主人担责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2日8:17 文章编辑:原野
    十堰网11月22日讯(陈琳):近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贺某某等五人共同赔偿原告汪某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康复治疗费等共计130000(不含已给付的7500元),定于农历2011年12月15日前给付30000元,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原告汪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等五人均系竹山县城关镇人。2011年3月15日下午14时许,原告汪某某经过被告贺某某等五人共同所有的房屋楼下时,不慎被该房屋顶坠落的红砖砸伤头部。原告受伤后,在竹山县中医院两次住院治疗105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共花药费50779.24元,五被告除给付7500元药费外拒付其他费用,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治疗费等合计180313.44元。该案在审理过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上协议。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