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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路段发生车祸 施工方禁行不力担责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0日7:45 文章编辑:耕夫
    十堰网12月30日讯(刘先超):车辆在尚未交付验收的路段翻车,造成一家三口死亡,受害人起诉肇事者和公路发包方、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日前,竹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储某、杨某所受损失634748元,由被告储某某赔偿554748元,被告竹山县某公司赔偿80000元,被告竹山县某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25日7时许,被告储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竹山县新修的绕城公路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空挡滑行,将车辆驶出路外,坠入130余米的悬崖下,致乘车人原告储某的妻子及其女儿和儿子三人当场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新修路段,被告竹山县某局系项目业主,被告竹山县某公司中标后承担施工任务,事故发生时尚未完工。工程建设期间,因竹山县境内其他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该公路,因此,施工单位被告竹山县某公司虽采取了一定的封堵、限行措施,但仍有车辆不时通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储某某驾车载人在尚未交付验收的路段行驶,因操作不当酿成此次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竹山县某公司虽采取了一定的防范和封堵措施,但不能完全禁止车辆通行,被告储某某驾驶的车辆能够驶入未竣工验收的路段足见其防堵措施不力,不足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该公路尚未完全验收交付,尚在施工单位的管理之中,被告竹山县某局作为项目业主不应承担责任。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