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12月30日讯(方治平 陈 琳):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其应承担的义务,其仍应依法偿还借款。近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依法缺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最终缺席判决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从2006年7月20 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已偿还3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均系湖北省竹山县人。2006年7月20日,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何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利息1000元(折合月利率20‰),每两月结息一次。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本息,被告先后两次共计支付了3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为此,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所以,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被告借款五年之久,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理应予以清偿。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如前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