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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调快判 茅箭区法院案件速裁打造诉讼高速路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1年4月27日7:51 文章编辑:耕夫
 耿明军 陈双

    近年来,十堰市茅箭区法院积极探索民事案件审理新模式,建立了一套灵活的速裁机制,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又及时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事纠纷。该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案件实现了绝大部分案件只需当事人到庭一次,且在15日内结案,更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在立案当天就调解结案,速裁案件调撤率大大提高。
  一、科学设置模式,建立速裁机制
一是准确界定速裁案件范围。该院规定可以纳入快速审裁的案件应当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主要包括:1、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2、主要证据具备的涉金融机构借款案件和其他企业之间的借款案件; 3、身份关系明确,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4、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5、主要证据具备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案件;6、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7、明显不符合离婚条件或无特殊疑难情况的离婚案件;8、适宜速裁审理的其它民商事案件。以上案件限被告人数在三人以下,且居住在十堰市城区范围内。
    同时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速裁:1、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2、财产争议标的额过大的案件;3、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4、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5、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6、要求司法鉴定的案件;7、当事人要求转移特定物所有权的案件;8、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较多的案件;9、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异议理由成立的案件;10、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是科学分流案件,实行专业化办案。民一庭和民二庭集中审理一些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立案庭内设立速裁法庭,速裁法庭配备办案经验丰富、应变能力强的专职速裁法官1名,专门负责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庭长依据规定视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纳入快速审裁范围。纳入快速审裁范围的案件,不进入排期开庭的流程管理,立案庭应在立案当日内将案件移送审判员,当事人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立案庭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全和送达工作,并将案件移送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接到案件后,应立即对案件实施快速处理,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结,被告需要15天书面答辩期的案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审结。
    三是做好工作对接。速裁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移送业务庭的,须最迟在送达之日起20日内,作出案件移送审批报告,报请立案庭长、分管院长逐级审批。立案庭应当在审批同意当日,将案件分至业务庭,进入排期开庭的流程管理。案件移送审批报告应随案移送,存入案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进入实体审理的,属可经审批移送其他业务庭的特殊情况:1、用电话等简便方式、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2、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反诉的; 3、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4、需要审计、鉴定、评估、检测的;5、其它需要移送的情形。速裁庭审理离婚案件,先行调解,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且有较复杂情形的,经立案庭庭长审批后,将该案直接移送业务庭,进入排期开庭的流程。速裁的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按归口原则,由有关业务庭审理。    
  二、简化办案程序,提高裁决效率
  争对纳入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特点,该院严格履行释明义务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以求以简约的程序让公正来的更快。
    一是简化送达手续。该院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于收案当日或次日以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如无法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的,则将应送达当事人的有关诉讼文件两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送达时,送达人员应制作送达笔录,向被告提取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双方当事人通过简便通知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或原告口头起诉的笔录副本,指导原、被告填写《诉讼当事人告知书》,然后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当即开庭或另行确定开庭期日及举证期限,告知各方当事人后记明笔录。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的,应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或原告口头起诉的笔录副本,指导被告填写《诉讼当事人告知书》,根据情况确定开庭日期,送达人员当场填发开庭传票,送达被告。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二是简化庭审程序。速裁的案件,可以不进行开庭前公告;开庭审理的顺序,不受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陈述诉辩主张、举证质证的同时,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也可以在开庭前迳行调解。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就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当事人可在答辩期内对适用速裁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成立的,立案庭应在3日内转相关业务庭处理;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后记入笔录。速裁案件,可与当事人约定审理时间、地点,方便当事人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当庭宣判。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庭要求及时解决纠纷的,审判人员应当立即主持调解或者开庭,但当事人要求转移特定标的物所有权的案件除外。
    三是简化文书的制作。该院要求,速裁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力求简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适当简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般应当即制发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可仅列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概述、调解协议内容。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即制发判决书;其它案件应自宣判之日起五日内发送裁判文书。审判人员应于宣判的同时向当事人指定领取裁判文书的地点、日期,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上诉期间从该指定之日起算,告知当事人后记明笔录,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届时无正当理由不领取裁判文书的,不影响上诉期间的起算。依当事人书面确认的送达地点邮寄送达的,以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上诉期间的起算日。速裁案件的调解书、不予受理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由承办人签发,判决书由立案庭庭长签发。
                (作者: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