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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一司机醉酒驾车被判刑4个月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1年5月25日10:11 文章编辑:耕夫

    十堰网5月25日讯:昨日上午,郧西县人民法院在一楼(1)审判庭对“5.9”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彭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成为“醉驾入刑”后郧西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1年5月9日15时45分,彭某某无证驾驶金城125—2B型无牌二轮摩托车行至环城北路与下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鄂CT4111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一般交通事故。接警后,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并对肇事嫌疑人彭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12.4毫克,属醉酒驾车。民警立即拘扣彭某,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县公安局法制科也全程介入,在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法律条款使用等方面给予全面指导,确保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从案件发生至办理刑事拘留仅用8天时间,为检察院、法院从快审判奠定了基础。

当庭审理时,审判长刘时东介绍说自5月1日起,“醉驾入刑”的法律正式生效,醉驾者身份将变成犯罪嫌疑人。凡饮白酒、红酒、啤酒一杯下肚驾车上路者即为酒驾,酒精测试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以上即为酒驾;80毫克以上就是醉酒驾驶。醉驾从查获、取证、批捕到提起公诉、庭审、判决,公、检、法三大部门都将全程参与其中。至此,一场审判会变为一场法制教育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