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6月9日讯(明梦秋):近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耿某等三人偿还所欠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2008年5月,被告耿某以竹山县官渡镇响水洞发电站价值约250万元的发电设施作抵押,并以余某、秦某为共同还款人,向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登记,规定自借款之日起五年内按月结息,分期付款。后因发电站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停止运营,三被告仅偿还竹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年的利息,后者遂将耿某等三人诉至法庭,要求三被告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竹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履行了向被告耿某提供100万元借款的义务,而被告耿某未按约定履行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其经营的发电站的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到停止运营的程度,已危及到原告的债权安全,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限期清偿借款本息。判决被告耿某在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100万元及所欠利息,被告余某、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