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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债 夫亡妻当还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1年8月12日8:28 文章编辑:李胜蓝
    十堰网8月12日讯(方治平、陈 琳):近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袁某、刘某某夫妇借款人民币20000元。
    原告袁某、刘某某夫妇和被告梁某某均系竹山县麻家渡镇人。2010年4月1日,被告梁某某的丈夫袁某某要支付因房屋装修所负债务,因手头资金周转困难,遂请其侄媳南某某帮忙引荐,由南某某当面,向原告袁某、刘某某夫妇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立借据一张,约定一年还清。同年8月,袁某某在外务工不幸身亡。之后,原告袁某、刘某某夫妇多次持借条向被告梁某某索要该笔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梁某某偿还上述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的一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被告梁某某丈夫袁某某向原告袁某、刘某某夫妇借款,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并有证人出庭作证予以佐证。被告梁某某否认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其丈夫袁某某的字迹,经法庭明示,其没有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字迹鉴定的申请,视为其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由其承担对其反驳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梁某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袁某、刘某某夫妇所诉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梁某某丈夫袁某某因支付房屋装修欠款向原告借款,因此所负债务系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梁某某在其丈夫袁某某死亡后,负有清偿该借款的义务,理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梁某某辩称原告出借借款时没有告知其本人,且不知借款用途,这不是原告的法定义务,也不是被告梁某某不予还款的法定理由。因此,原告某、刘某某夫妇要求被告梁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