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导航: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 正文
郧西城建一干部勾结他人作案骗取国家廉租房专项资金8万元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1年9月19日7:41 文章编辑:耕夫
    十堰网9月19日讯(麻玉国、阮荣明):身为城建工作人员,却勾结他人虚报工程款,骗取国家廉租房建设专项资金8万元。记者昨日 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名工作人员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6年9月, 翟某某从郧西县交通局借调至郧西县城建指挥部工作。2010年元月,翟某某与郧西县政协办公室工作人员杨某某在一起吃饭时提议,由杨找一个老板来,采取虚报工程款的手段骗取郧西县廉租房建设专项资金。
    之后,杨便与个体工商户于某某联系,要求以给廉租房搞工程的名义虚报工程款。2010年2月5日,翟某某、于某某一起策划具体骗取工程款的方案,最后约定由于某某草拟一个12.56万元的工程清单,然后一同到廉租房办公室领款。
    翟与于一同到郧西县廉租房办公室找到负责人赵某某,要求领取工程款12.56万元。因廉租房工程未决算,由于某某打借条先借8万元,翟某某在于某某的借条上签批:“因工程未决算,暂借8万元,明年结算扣除,请赵主任审批。”廉租房办公室会计人员给于某某开了张8万元的转账支票。次日,于某某将该款8万元转入自己帐户。同日,于某某将该8万元取出后交给翟,翟分给杨某某4万元,分给于某某2万元,自己分得2万元。杨某某将其中的2万元转交给了承包廉租房相关工程的个体老板邹某某,另外2万元于2010年2月8日上交给了郧西县政协办公室。
   事发后,3人将赃款全数退还。郧西县人民法院以翟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但翟某某认为缓刑处罚过重,上诉请求免除处罚。
  十堰市中院审理认为,翟某某、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翟某某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国家廉租房专项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应当对全部犯罪金额负责;因翟某某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所得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已 属减轻处罚,其上诉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