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1月13日讯(特约记者麻玉国 通讯员刘时东):郧西县夹河镇63岁的老农刘某因抽烟后未掐灭烟头,引发火灾面积722亩,昨日刘某被郧西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4月10日上午,郧西县夹河镇风沟村3组刘某在山坡上放牧时,因抽烟后未掐灭的烟头丢至附近茅草中引发森林火灾。在数百名群众扑救下大火才被扑灭,次日下午,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郧西县林业公安调查认定,火灾过火面积722亩,全部为有林地(马尾松林),过火区森林蓄积4336.332立方米,幼林总株数44331株,恢复幼树营林成本88516.20元。
郧西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抽烟不慎丢掉烟头过失引发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失火罪。其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且归案后自始至终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判处。刘某为人老实本份,从未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且年老体弱,放回社会不会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