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1月13日讯(特约记者麻玉国 通讯员刘时东):郧县无业游民郭某某多次盗窃九万余元,昨日被郧西县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家住郧县南化塘镇西河村一组无业青年郭某于2010年10月18日流窜到郧西县羊尾镇,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窃取该镇老庙村三组杨九琴家邮政储蓄卡一张,而后持此卡在郧县农业银行柜员机上取走现金2000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采用同样方法在郧西县羊尾镇大桥村二组谢宝家窃取现金11000元;2010年10月29日,郭某某在郧西县观音镇沟口村三组,采取撬门入室的方法窃取张二云现金19000元;2010年11月1日,又窜至郧西县城关镇上隅村采取撬门入室的方法窃取该村王家山组牛贤斌家现金4000元,随后又在该村五组孙田家窃取现金10000元和存单一张,并持此存单在郧西县农业银行支取现金33567元。10至11月实施盗窃5起,盗窃金额97567元。案发后,郭某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郧西县法院认为,郭某某采取撬门、翻窗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本应依法从重判处,但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退清了全部赃款返还失主,客观上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判处。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