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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不能退换无理 工商依法责令商家履责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2年2月28日8:19 文章编辑:胜蓝
    十堰网2月28日讯(张红兵):购买的打折服装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以打折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换,真是无理。2月24日,郧西县工商局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消费投诉案件,依法责令商家无条件履行自己的“三包”责任,为消费者刘先生调换了服装。
    2月24日,该县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接到城关市民刘先生投诉,称他于2月10在该县城一服装超市购买了一件打6折的皮衣,付款368元,可他穿了不到十来天袖口就开裂了,找到商家要求退换,但商家却以打折商品不在“三包”服务范围之内“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换。多次协商未果后,只好求助工商部门。
    工商执法人员当即和刘先生一起来到超市调查,商家还一再狡辩出售给刘某的服装是打折商品,自己没有责任。执法人员告诉老板,打折商品多数是因为商品过季、款式过时、号码不全或商家以此为促销的手段,是一种让利性的降价行为,其前提是商品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打折。《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类商品应当与按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一样,一旦出了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无条件履行自己的“三包”责任,为消费者包退、包换、包修。“打折商品不退换”一说是店主以声明方式免除其民事责任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当场责令商家必须依法对刘先生承担“三包”责任。经调解,商家同意为刘先生调换一件相同价值的衣服,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