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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中院严禁本院领导干部违规过问案件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2年2月7日10:52 文章编辑:耕夫
  十堰网2月7日讯(索明全、王 锐):月6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院出台《严禁本院领导干部违规过问案件暂行规定》,规范本领导干部日常行为,这在十堰乃至全省法院尚属先例。
  该规定明确本院领导干部超越职权、违反规定为亲友和其他人员的案件说情,打探案件审判、执行情况,过问职务外案件,或为案件说情的行为,是妨碍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的违法违纪行为。
  该规定严禁本院领导干部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亲友或其他人员的请托,向本院办案法官过问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严禁本院领导干部以受托人身份宴请办案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副庭长、庭长、审委会委员、主管副院长、院长,为案件当事人疏通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干预和影响合议庭成员、副庭长、庭长、审委会委员和其他院领导依法履行职务。
  该规定明确要求本院领导干部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过问非主管业务庭、局、室以外的案件,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所掌握的自己分管案件的情况;因审判、执行工作需要,需了解本人分管工作以外的案件情况的,应征得相关案件所在业务庭分管院领导同意,并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本院领导干部违规过问下级法院办案的也纳入了规范之列参照执行。
  该规定要求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成员讨论案件时,发现本院领导干部过问职务外案件或可能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向院长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纪检监察、审判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职责和规定程序对超审限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发还的案件或本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下级法院对改判发还存有重大异议的案件、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引起群体上访的案件、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要结果的案件、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本院领导干部违规过问案件的,视情节对案件进行调查、督查,提出处理意见或监察建议。
  该规定对本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过问职务外案件,干预案件审判、执行的,应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由于干预过问对案件作出不公正裁决,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本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而包庇袒护,或者对举报不及时查处、纠正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