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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房县纪委:“八个不准”规范办案行为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2日7:52 文章编辑:胜蓝
    十堰网3月12日讯(程剑峰):近期,房县纪委为提高依法办案,研究制定“八个不准”规定,以约束办案人员行为,规范办案程序,依纪依法提升办案水平。
    “八个规定”,即:一不准对外泄露案情,办案人员要求做到通迅工具统一管理,不打听、干扰办案;二不准办案徇私舞弊,做到不因人情、关系影响案情,不以案谋私;三不准一人私办案件,做到谈话、取证和扣押物品二人以上在场;四不准私自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外出,因工作需要携带有关材料外出时,必须经领导批准;五不准陪护人员擅离职守,对被调查人要死盯、死守;六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的手段;七不准接受与被调查问题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八不准在办案期间饮酒。
    房县纪委在办案中以“八个不准”规定,严格要求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依纪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监督,切实杜绝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