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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宣判三起“醉驾”案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2年3月27日8:36 文章编辑:胜蓝
    十堰网3月27日讯(王绪斌、樊伟、李茂康):3月26日,郧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1.20”廖某某、“1.21” 周某某、“1.26” 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作出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廖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报市交管局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何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1500元;周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2年1月20日15时许,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载乘车人廖安芬由上津伍峪坪往上津王家湾行驶,行至郧漫路上津锑品厂路段时,与由郧西往上津袁培勇驾驶的浙FA1R10号小型普通客车会车时发生擦挂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廖某某、廖安芬轻微受伤。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酒精含量为91mg/100ml。认定廖某某属醉酒。2月16日,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2012年1月21日16时许,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鄂CFV303号两轮摩托车由上津伍峪坪往上津王家湾行驶,行至郧漫路上津王家湾沙盘急转弯处时与由郧西往上津焦成龙驾驶的鄂C41187号小型客车会车时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周某某受伤。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酒精含量为376mg/100ml。认定周某某属醉酒。2月16日,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2012年1月26日12时30分许,何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鄂CFF283号两轮摩托车由店子往上津行驶,行至店子镇东湖路8—3号门前路段时与在公路上向左转湾调头朱文高驾驶的鄂C41358号客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何某某及其车上乘车人郭伟、公路上行人桂书香受伤。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认定何某某属醉酒。2月16日,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据了解,郧西宣判上述三起“酒驾”案,数百名司机现场观摩。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表示不上诉,成为“醉驾入刑”后郧西宣判的共四例危险驾驶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