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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结婚十四年 法院作出两判决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2年3月7日8:45 文章编辑:胜蓝
    十堰网3月7日讯(何为、晁世洋):3月6日,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并因此案制作了两份民事判决书。
    李某系段某表姐,同属化龙镇村民。1996年9月1日,李某与段某在化龙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生一女孩。婚后双方均在外地打工,从2007年开始双方便产生矛盾,后矛盾逐渐加深。2011年底,李某一纸诉状将段某告上法庭,要求与段某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自己抚养。后房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查明李某之母与段某之母系亲生同胞姐妹关系,李某与段某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婚姻无效。便做出宣告其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后孩子抚养问题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便又做出针对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书。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结婚的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并不得适用调解。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对婚姻效力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李某与段某属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先针对婚姻效力问题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另行制作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