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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报仇致人伤 赔了金钱又领刑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2年3月8日8:17 文章编辑:胜蓝
    十堰网3月8日讯(陈 琳、范 斌):为泄私愤殴打他人,赔了钱财又被判刑。“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近日,竹山县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邓某某系竹山县人, 2011年7月21日,邓某某在上海打工期间,得知其父亲和邻居罗某产生矛盾。遂于2011年7月23日凌晨回到竹山,在竹山县某商店购买了6根木棒,与林某某等人坐车回到其家中,又邀约其弟弟邓某,四人一起来到罗某家。见到罗某后,邓某某用木棒打击罗某头部,致罗某左额骨骨折,后经鉴定罗某所受损失为轻伤。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罗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0000元整,并取得了罗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持木棒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