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9月14日讯:9月13日,郧西县城关镇居民李某某(男,51岁)因饮酒后驾车被县公安局裁决执行行政拘留3天处罚后,对其“二次酒驾”行为懊悔不已,因为他还要接受另两项处罚决定:经市公安交管局裁决,对其同时执行行政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处罚。 2016年8月21日21时许,李某某驾驶鄂C48898号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由郧西县人民政府往郧西县城关镇四堰坪村方向行驶,行至城关镇黄山公园门前路段,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郧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长刘建设带领交警一中队指导员王生伟、协警陈飞廷等人在“夜查行动”时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测试仪对李某某进行检测,检测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0mg/100ml。经登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查明李某某在2016年3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之处罚。此次行为已构成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9月13日,郧西交警大队报请县局、市交管局批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李某某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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