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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首例虚假诉讼案公开宣判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9年9月11日17:11 文章编辑:袁野
     十堰网9月11日:9月6日上午,竹溪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周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周某、周某某与他人恶意串通或隐瞒借款已归还、或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分别用虚假的借条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期间,三被告人提供虚假证言,伪造虚假证据材料,并在庭后通过上访向法院施压。竹溪县人民法院基于虚假材料及证言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在执行过程中,竹溪县人民法院调查发现上述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并已导致正在审理执行的十余件案件无法推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3起案件提起再审,并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1日提起公诉,竹溪县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其借款债务人已偿还,仍伙同同案犯李某某、周某红,依据虚假的借条以湖北某食品公司为被告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与同案犯李某某、周某红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依据虚假的借条以湖北某食品公司为被告向竹溪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院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王某某、周某某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导致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错误判决且立案执行,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三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虚假诉讼罪。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本案中,三被告人均辩解是出于给朋友帮忙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言,可最终非但没能“帮上忙”,反而身陷囹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加大了对民事诉讼中不诚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希望每一位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都能从本案受到警示,诚信参与诉讼,正当、合法的运用法律武器,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张寅霜、龚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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